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財政局,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中心:
為貫徹落實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制度,幫助預算單位提升需求管理能力和采購文件編制水平、做好源頭風險管控,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持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經研究,決定在全市政府采購領域推行政府采購文件公平競爭和政策功能審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工程項目適用本通知。其中,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的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采購文件需進行公平競爭和政策功能審查;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購文件需進行政策功能審查;通過“徽采云”電子賣場實施的反向競價項目,商務技術條件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政府采購文件包含但不限于:發布到安徽省政府采購網的采購文件正文及公告、發布在“徽采云”電子賣場的反向競價邀請。
二、實施流程
(一)扎實做好需求調查
編制采購文件前,各預算單位可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了解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情況,以及其他相關情況。符合《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項目必須開展需求調查,形成書面《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具體格式可參考附件1)在“徽采云”監管系統備案,并隨項目檔案資料一并存檔備查。
(二)科學合理編制采購需求和實施計劃
預算單位依據調查情況科學合理編制部門預算,并根據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制定項目需求清單和實施計劃(具體格式可參考附件1、附件2)。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主要包括:采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采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采購標的的數量、采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采購標的的驗收標準;采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采購方式、評審方法等應符合法定適用情形和項目需求特點。技術、商務要求應完整、具體、無歧義,且與實際需要密切相關。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應以滿足實際需要為限度審慎設置,不得通過不合理條件排斥或限制潛在供應商,嚴格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各項政策要求。
(三)依法依規開展采購需求審查
預算單位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要求對擬定的采購需求開展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形成《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審查意見書》(具體格式可參考附件3),在政府采購計劃備案時上傳至“徽采云”監管系統,并隨項目檔案資料一并存檔備查。
(四)做好采購文件合法性審查
預算單位及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審定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和采購需求,科學合理編制政府采購文件。政府采購文件公開發布前,預算單位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實施公平競爭和政策功能審查,確保合法合規、符合需求、落實政策。對于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項目,以及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鼓勵預算單位征求社會公眾或行業意見。預算單位對采購文件審查通過后,形成《政府采購文件公平競爭審查和政策功能審查表》(附件4),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注冊項目時作為附件上傳,并按照政府采購項目檔案管理要求歸檔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落實主體責任
采購文件編制質量是預算單位強化政府采購需求管理的成果體現。預算單位應依法依規做好采購需求的提出、調研、論證、公開、評價等事宜,并對采購需求的合理性、合規性、合法性承擔主體責任。主管預算單位負責指導本部門采購需求管理工作。
(二)加強風險控制
預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采購需求管理制度和采購文件審查工作制度。強化采購需求調查、需求編制、需求論證工作,建立政府采購事項集體研究和內部會審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建立管采分離的風險防控制度,不斷提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
(三)嚴格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政府采購文件合法性審查進行監管。預算單位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和政策功能審查,違法違規設置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的,監管部門有權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本通知自正式印發起執行,各縣(市)區遵照執行。
附件:1.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
2.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實施計劃
3.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審查意見書
4.政采購文件公平競爭和政策功能審查表
阜陽市財政局 阜陽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附件1
政府采購項目
采 購 需 求
項目名稱:
采購單位:
編制單位:
編制時間:
編 制 說 明
一、采購單位可以自行組織編制采購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編制。
二、編制的采購需求應當符合《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1〕22號)要求及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
三、斜體字部分屬于提醒內容,編制時應刪除。
四、對不適用的內容應刪除,并調整相應序號。
一、需求調查情況
屬于《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填寫本部分。
第十一條 對于下列采購項目,應當開展需求調查:
(一)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
(三)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四)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一)是否開展需求調查
對于應當開展需求調查的項目,但不開展需求調查的,應在此處寫明不開展的具體原因。
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采購人已就相關采購標的開展過需求調查的可以不再重復開展。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采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規定的需求調查內容的,可以不再重復調查;對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應當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需求調查。
(二)需求調查方式
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
(三)需求調查對象
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不少于3個,并應當具有代表性。
(四)需求調查結果
1.相關產業發展情況
2.市場供給情況
3.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
4.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情況
5.其他相關情況
二、需求清單
確定采購需求應當明確實現項目目標的所有技術、商務要求,功能和質量指標的設置要充分考慮可能影響供應商報價和項目實施風險的因素。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
采購需求的內容應完整、明確,并考慮后續采購競爭性。采購項目涉及后續采購的,如大型裝備等,要考慮兼容性要求。
(一)項目概況
(二)采購項目預(概)算
總 預 算:
包1預算:
包2預算:
(三)采購標的匯總表
包號 |
序號 |
標的名稱 |
品目 分類編碼 |
計量 單位 |
數量 |
是否 進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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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標的應與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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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術商務要求
1.包1
技術要求和商務要求應當客觀,量化指標應當明確相應等次,有連續區間的按照區間劃分等次。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應當說明采購標的的功能、應用場景、目標等基本要求,并盡可能明確其中的客觀、量化指標。
采購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范,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
(1)技術要求
技術要求是指對采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者服務內容和標準等。功能和質量指標的設置要充分考慮可能影響供應商報價和項目實施風險的因素。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技術要求不得指向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技術路線等。
(2)商務要求
商務要求是指取得采購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要求,包括交付(實施)的時間(期限)和地點(范圍),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和運輸,售后服務,保險等。
2.包2
(1)技術要求
(2)商務要求
附件2
政府采購項目
采購實施計劃
項目名稱:
采購單位:
編制單位:
編制時間:
編 制 說 明
一、采購單位可以自行組織編制采購實施計劃,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編制。
二、編制的采購實施計劃應當符合《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1〕22號)要求及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
三、斜體字部分屬于提醒內容,編制時應刪除。
四、對不適用的內容應刪除,并調整相應序號。
一、合同訂立安排
(一)開展采購活動的時間安排
應根據采購項目實施的要求,充分考慮采購活動所需時間和可能影響采購活動進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購活動實施時間。
(二)采購組織形式
集中采購、分散采購
(三)委托代理安排
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的方式、結果。
(四)采購項目項目預(概)算及最高限價
包1預(概)算:
最高限價:
包2預(概)算:
最高限價:
(五)采購包劃分與合同分包
應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明確采購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包號 |
序號 |
標的名稱 |
品目 分類編碼 |
計量 單位 |
數量 |
是否 進口 |
分包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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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標的應與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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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分包要求應載明是否允許中標(成交)供應商將本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 |
選擇采購進口的,還需填寫以下內容
采購進口產品報財政部門核準安排:
(六)采購方式
1.包1
(1)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
□邀請招標
□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磋商
□詢價
□單一來源采購
□其他采購方式:
選擇采購方式的理由:
(2)采購方式變更需報財政部門批準:
□不需要
□需要,報批安排:
2.包2
(七)供應商資格條件
根據采購需求特點提出的供應商資格條件,要與采購標的的功能、質量和供應商履約能力直接相關,且屬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條件,包括特定的專業資格或者技術資格、設備設施、業績情況、專業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業績情況作為資格條件時,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同類業務合同一般不超過2個,并明確同類業務的具體范圍。涉及政府采購政策支持的創新產品采購的,不得提出同類業務合同、生產臺數、使用時長等業績要求。
要求供應商提供超過2個同類業務合同的,需說明合理性。
應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功能。
1.包1
2.包2
(八)競爭范圍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有限范圍內競爭或者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采用推薦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應說明依據的法律法規規定。
1.包1
□公開方式
□邀請方式,依據:
2.包2
(九)評審規則
采用綜合性評審方法的,評審因素應當按照采購需求和與實現項目目標相關的其他因素確定。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規格、標準統一的采購項目,以價格作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慮因素。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技術較復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通過綜合性評審選擇性價比最優的產品或服務。
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如首購訂購、設計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綜合考慮以單方案報價、多方案報價以及性價比要求等因素選擇評審方法。
評審因素設置不得具有傾向性,將有關履約能力作為評審因素應適當。
應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功能。
1.包1
□最低評標價法,選擇該評審規則的理由:
□綜合評分法,選擇該評審規則的理由:
評審因素 |
分值 |
評審標準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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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2
二、合同管理安排
(一)合同類型
合同類型按照民法典規定的典型合同類別,結合采購標的的實際情況確定。
1.包1
□買賣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
□技術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
□委托合同
□其他:
選擇合同類型的理由:
2.包2
(二)定價方式
1.包1
□固定總價,要求:
□固定單價,要求:
□成本補償,要求:
□績效激勵,要求:
選擇定價方式的理由:
2.包2
(三)合同文本的主要條款
合同文本應當包含法定必備條款和采購需求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標的名稱,采購標的質量、數量(規模),履行時間(期限)、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價款或者報酬、付款進度安排、資金支付方式,驗收、交付標準和方法,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違約責任與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采購項目涉及采購標的的知識產權歸屬、處理的,如訂購、設計、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等,應當約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和處理方式。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劃分合同履行階段,明確分期考核要求和對應的付款進度安排。對于長期運行的項目,要充分考慮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現的重大市場風險,在合同中約定成本補償、風險分擔等事項。
合同權利義務要圍繞采購需求和合同履行設置。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應當使用標準文本。
1.包1
2.包2
(四)履約驗收方案
分期實施的采購項目,應當結合分期考核的情況,明確分期驗收要求。貨物類項目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出廠檢驗、到貨檢驗、安裝調試檢驗、配套服務檢驗等多重驗收環節。工程類項目的驗收方案應當符合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方法和內容。
履約驗收方案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1.包1
(1)履約驗收主體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
□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
□第三方專業機構:
□專家:
□服務對象:
□其他: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專家參與驗收,相關驗收意見作為驗收的參考資料。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2)履約驗收時間
(3)履約驗收方式
(4)履約驗收程序
(5)履約驗收內容
驗收內容要包括每一項技術和商務要求的履約情況,驗收標準要包括所有客觀、量化指標。不能明確客觀標準、涉及主觀判斷的,可以通過在采購人、使用人中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轉化為客觀、量化的驗收標準。
(6)履約驗收驗收標準
(7)履約驗收其他事項
2.包2
(五)風險管控措施
對于《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的采購項目,要研究采購過程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判斷風險發生的環節、可能性、影響程度和管控責任,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1.包1
(1)國家政策變化應對措施:
(2)實施環境變化應對措施:
(3)重大技術變化應對措施:
(4)預算項目調整應對措施:
(5)因質疑投訴影響采購進度應對措施:
(6)采購失敗應對措施:
(7)不按規定簽訂或者履行合同應對措施:
(8)出現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應對措施:
2.包2
附件3
政 府 采 購 項 目
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
審查意見書
項 目 名 稱:
采 購 單 位:
預算主管部門:
審 查 時 間:
審 查 說 明
一、采購人應當建立審查工作機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針對采購需求管理中的重點風險事項,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查。
二、審查的具體采購項目范圍,由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審查應當符合《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1〕22號)要求及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
四、對于審查不通過的,應當修改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內容并重新進行審查。
五、斜體字部分屬于提醒內容,編制時應刪除。
六、對不適用的內容應刪除,并調整相應序號。
一、審查項目情況
(一)審查項目名稱:
(二)審查對象:
1.采購需求
(1)參與確定采購需求的專家、第三方機構:
(2)采購需求版次:20 年 月(第 版)
2.采購實施計劃
(1)參與確定采購實施計劃的專家、第三方機構:
(2)采購實施計劃版次:20 年 月(第 版)
二、審查人員
序號 |
姓名 |
單位 |
內部機構 |
職務/職稱 |
聯系方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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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應當包括本部門、本單位的采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采購人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相關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的工作機制。
參與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專家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審查。
三、審查會議
1.審查時間:
2.審查地點:
四、一般性審查意見
一般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內容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
審 查 內 容 |
審查結果 |
如需開展需求調查的,是否按規定開展需求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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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需求是否符合預算、資產、財務等管理制度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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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采購方式、評審規則、合同類型、定價方式的選擇是否說明適用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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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按規定需要報相關監管部門批準、核準的事項,是否作出相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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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實施計劃是否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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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論 |
通過/不通過 |
審查意見: 示例:經審查,采購需求、采購實施計劃符合相關規定,審查通過。 示例:經審查,選擇的采購方式為競爭性磋商,但本項目不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三條規定的適用情形,審查不通過,根據相關規定修改后,再重新進行審查。 |
審查結果為“通過”或“不通過”,審查結果“不通過”的,還需說明具體原因。
審查結果全部為“通過”的,則審查結論為“通過”。審查結果有一項為“不通過”的,則審查結論為“不通過”。
五、重點審查意見
審 查 內 容 |
審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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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歧視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指向特定供應商或者特定 產品) |
資格條件設置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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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供應商提供超過2個同類業務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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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技術路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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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因素設置是否具有傾向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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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關履約能力作為評審因素是否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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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競爭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確保充分 競爭) |
應當以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開競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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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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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需求的內容是否完整、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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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需求的內容是否考慮后續采購競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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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價格權重等評審規則是否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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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購政策 審查 |
進口產品的采購是否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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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實支持創新政府采購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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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實綠色發展、節能環保政府采購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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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實中小企業發展政府采購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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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實支持監獄發展政府采購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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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實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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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約風險 審查 |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范圍的采購項目,合同文本是否按規定由法律顧問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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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運用是否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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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圍繞采購需求和合同履行設置權利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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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確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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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驗收方案是否完整、標準是否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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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處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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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購人或者主管預算單位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
應列明審查的具體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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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論 |
通過/不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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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示例:經審查,采購需求、采購實施計劃符合相關規定,審查通過。 示例:經審查,采購實施計劃未落實中小企業發展政府采購政策要求,審查不通過,根據相關規定修改后,再重新進行審查。 |
審查人員(簽字):
附件4
政府采購文件公平競爭和政策功能審查表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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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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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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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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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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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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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購文件公平競爭落實情況審查表 |
審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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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購需求是否不完整、是否具有傾向性。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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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購需求內容是否在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中充分體現。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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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購文件是否免費提供。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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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非法限定供應商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所在地。 |
口是 口否 |
|||
5.是否要求或變相要求供應商在本地設置分支機構等方式排斥外地企業。 |
口是 口否 |
|||
6.是否設置或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 |
口是 口否 |
|||
7.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是否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需求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
口是 口否 |
|||
8.技術、服務等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技術路線或供應商。 |
口是 口否 |
|||
9.是否提出市場占有率、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或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成交條件。 |
口是 口否 |
|||
10.是否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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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將非強制資質認證作為資格條件。 |
口是 口否 |
|||
12.是否要求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證明材料作為資格要求或變相作為中標、成交條件(進口貨物除外)。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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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未按規定設置實質性條款。 |
口是 口否 |
|||
14.評審因素設定是否具有傾向性、指向性,是否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和歧視待遇。 |
口是 口否 |
|||
15.參與評分的量化指標是否明確相應的等次和分值。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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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依法設定價格分值。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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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是否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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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是否違規要求提供樣品。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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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是否違規約定對樣品檢測、對中標(成交)候選人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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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是否約定收取沒有法律依據的保證金,是否違規約定質量保證金。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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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如收取履約保證金,是否接受銀行、保險公司等出具的保函形式。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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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是否存在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壘。 |
口是 口否 |
|||
23.履約驗收方案是否完整、標準是否明確。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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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是否強制以審計結果作為支付條件。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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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購文件政策功能落實情況審查表 |
審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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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明確落實節能產品強制采購、優先采購,環境標志產品優先采購,綠色包裝等綠色采購政策。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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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合由中小企業承擔的項目,是否落實中小企業預留份額政策。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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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的項目或包段,是否落實評審優惠政策。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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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的項目,是否公開理由。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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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落實支持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發展政策。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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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免收投標保證金、是否執行減免履約保證金政策。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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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單位或 主管預算單位 認為應當審查的 其他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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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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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 |
我單位已根據上述內容逐項逐條認真審查,本項目采購文件不存在影響市場主體公平競爭、違反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相關內容,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優化營商環境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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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單位 項目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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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單位 負責人簽字, 并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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